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核發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3號令第二十四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監總局44號令第二十三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合格證。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名條件:
一、具有法人(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
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具有與所從事工作的相關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申請報告
2、單位培訓合格證明(教學大綱、學時安排、教師備課)
提交資料:
1、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A4紙正反面印制);
2、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登記表(原件1份);
3、主要負責人提供任職文件證明(復印件1份);
4、學歷證明(危險化學品作業應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復印件1份)
5、白底深色上衣彩色2寸證件照2張
6、以上資料均用A4紙打印


